新《公司條例》(第6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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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條例》(第622章)


全面重寫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工作於2006年年中展開,目的是使香港的公司法例現代化,並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主要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經過多年來五輪公眾諮詢,以及多個論壇及研討會上的討論,《公司條例草案》 經已定稿,並已於2011年1月26日提交立法會。負責審議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於2011年2月成立。經過44次會議合共超過120個小時,審議超過200份文件或意見書 (可參閱立法會網頁),法案委員會於2012年6月完成審議草案的工作。《公司條例草案》於2012年7月12日獲立法會通過。


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包含921項條文及11個附表,為規管在香港註冊成立及營運的公司提供了一個現代化的法律框架。新條例旨在達致四個主要目的,分別是:加強企業管治、確保規管更為妥善、方便營商及使公司法例現代化。為達致上述四個主要目的而提出的主要新猷摘要,及新《公司條例》各部分的概要,現載列如下:

主要新猷PDF


概要PDF


為實施新條例,當局已制定12條附屬法例,以訂明有關技術和程序事宜的規定。與此同時,為實施新法例,公司註冊處亦提升了部門的資訊系統,並全面檢討有關政策及工作程序,及指明新的表格。


新條例及12條附屬法例已於2014年3月3日生效,有關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個人身分識別號碼(註2)及無紙化制度的條文除外。


有關新條例的全面資訊,包括簡介資料、主要修改概要、常見問題的答案,已上載本欄目。有關新條例下登記文件的規定的最新資訊,請瀏覽本網頁的相關欄目。


註:

在本欄目中,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指在新條例生效前的舊《公司條例》。在2014年3月3日新條例生效日,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內影響公司運作的大部分條文已被廢除。舊《公司條例》改稱為「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載有關於公司招股章程、公司清盤、公司無力償債及取消董事資格的條文。


因應部分公眾人士對查閱載於公司登記冊上公司董事個人資料的新安排表示關注,當局於2013年3月28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擬議未來路向提交文件(立法會文件第CB(1)788/12-13(01)號),而該委員會其後已於2013年4月8日的會議上作出討論。因應當日討論及委員意見,當局會優先處理實施新條例所需的籌備工作,使新條例能按預期實施,其後才處理有關新安排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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