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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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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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恰逢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赛事正如火如荼举行,也带火了冬奥会周边商品。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成为新晋“顶流”,相关厂家为了“一户一墩”开足马力加班生产仍然供不应求。  

“没有授权不能擅自制作冰墩墩销售。”冰墩墩销售的火爆引发民众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但民众对奥林匹克标志、官方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不熟悉。更有部分商家片面地追求爆款、热销款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触碰侵犯知识产权的红线。

笔者通过分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相关案件,浅谈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案例简介  

案例一

2021年12月13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服装商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一款口罩正面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口号“一起向未来”“TogetherforaSharedFuture”等字样(以下简称冬奥口罩)。经清点,该款口罩有深蓝、浅蓝、粉红3种配色,共计67145只。当事人通过网店“小瓜××男装”对外销售上述冬奥口罩,在销售页面中标注“迎冬奥”“冬奥主题款”“一起向未来”“TogetherforaSharedFuture”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2022年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的官方授权材料。  

经查,上述冬奥口罩系当事人从张家港某纺织有限公司购进(另案查处)。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网店售出上述冬奥口罩60855只,违法经营额19637元。其中,1万只售出口罩已被执法人员追回。目前,当事人库存上述冬奥口罩77145只。  

“一起向未来”“TogetherforaSharedFuture”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主题口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执法人员经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确认,上述冬奥口罩为未经授权生产的口罩。当事人销售该冬奥口罩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冬奥组委对上述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侵权冬奥口罩77145只,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二  

2022年2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坪山监管局接到有关部门线索通报,称坪山某企业涉嫌违法生产侵犯北京冬奥会标志专有权的奖牌等产品。坪山局快速响应,成立专班,第一时间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直奔涉事企业经营场所踩点摸排,发现大门紧锁。随后,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监控、向物业管理公司及社区工作站咨询等方式,掌握涉事企业已开工及具体生产情况。  

2月9日,坪山监管局执法专班根据现有摸排情况果断出击,在涉事企业办公区域查获标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标志的套装礼盒、奖牌、纪念品等涉案物品共计近1000件,以及专门用于生产上述涉案物品的模具。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北京冬奥组委有关授权,涉嫌侵犯北京冬奥会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目前,坪山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分析  

随着北京冬奥会开幕,冬奥特许商品销售迎来高峰。截至2021年年底,北京冬奥组委共征集特许生产企业29家、特许零售企业58家,先后开发了16个类别5000余款特许产品。与此同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日渐增多,给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执法监管工作带来挑战。  

从上述两起案件的违法性质来看,均涉及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一是商业使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二是非商业使用。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可以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非商业活动的参与方不得借参与非商业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各层级赞助企业除外。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案思考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强调到2035年,我国要建立起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渠道,针对奥林匹克标志容易发生侵权的体育用品、纪念品、玩具周边等实物商品,以及用作商业用途的视频广告、电子游戏等虚拟领域加强监管。同时,加强与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从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共享着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构建全链条、全方位的保护网,建立起适应市场特点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治理机制。依托冬奥会,通过制作海报、视频、小游戏以及进入社区街道现场宣传等方式开展线上线下普法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力量。(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陶顺)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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