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认缴未实缴且无收益的股权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1:
王女士与徐先生原是夫妻关系。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A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二人婚后,且徐先生持有该公司 40%股权。几个月后,徐先生将 40%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姐姐徐 1。
后来,王女士与徐先生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当时的财产分割方案中并未包括 A 公司 40%股权。离婚后,徐 1 又将 A 公司 40%股权无偿转让给徐先生;同时,A 公司另一股东是徐先生的亲哥哥徐 2,徐 2 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明确若法院判决徐先生分割股份给王女士,自愿放弃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王女士在得知徐先生还持有 A 公司的股权且未予以分割后,起诉至法院,认为 A 公司 40%股权属于王女士与徐先生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徐先生辩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认缴了 A 公司 40%的出资额,并未实际缴纳出资,不具有收益,根本称不上财产,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A 公司设立至今连年亏损,自己未获得任何收益,所以不同意分割该部分股权的要求。
案例解析: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徐先生持有 A 公司 40%股权,而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分红、转让、质押股权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徐先生以自己未实际出资为由否认股份的财产属性,是不能得到法律上支持的。
根据 A 公司的章程,徐 1 与徐先生之间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等内容,徐先生持有 A 公司 40%股权,并在离婚前将该股权转让给徐 1,离婚后又从徐 1 处转入。徐先生对离婚前后自己转出、转入本案股权的行为未作合理解释,该行为属于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 A 公司另一股东徐 2 自愿放弃本案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 A 公司 40%股权应当认定为王女士与徐先生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进行分割。至于 A 公司经营是否亏损与本案的股权分割处理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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